笔者珍藏了一张泛黄的遣送回籍通行证,这张通行证背后是76年前的一段历史。随着武汉解放,人民解放军开始接管旧警察机构,建立新的人民公安机关。遣送回籍通行证就见证了那段新旧交替的历史瞬间。
1949年5月16日武汉解放,人民解放军118师即派出军代表进驻各警察局及分局,宣传党的政策,收缴武器,封存档案材料,命令国民党警察人员等待接管,并监督旧警人员照常执行警务,维护社会秩序。同时,公安接管人员也迅速从各方汇集武汉。从5月19日开始,徐启文、侯政、李冷(中原局社会部治安室副主任)、高珣(中原局社会部副科长)等带领来自东北、华北、华东的接管人员先后进驻原国民党汉口市警察局,并在原汉口市警察局局长李经世的办公室“安营扎寨”,开始接管国民党汉口市警察机关,开展新的人民公安机关的工作。
遣送回籍通行证。
当时,还没有正式的牌子,于是用白纸书写了一张“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管制委员会公安总局”的长条幅,贴在原国民党汉口市警察局的牌子后面挂起来,算是挂牌开张了。
当时的工作方针是先稳定下来,边接管边让旧警继续工作,维护社会秩序。所有国民党警察人员一律摘掉帽徽、警徽,收缴武器,徒手执勤,除刑事警察人员集中学习以外,其余警察人员均各守原位,听候命令。
5月23日,徐启文和侯政召集汉口市警察局机关分局长以上人员开会,由原国民党汉口市警察局局长李经世向进驻的接管人员介绍该局机构、人事、思想、业务工作及社会治安情况。徐启文宣布了党的政策和纪律,同时宣布自进驻之日起,旧警察机关不复存在,要求国民党警察人员坚守岗位,听从接管,悔过自新,如有违反或破坏,一定严惩不贷。那段时间的日常工作任务仍由原国民党警察机构的人员负责,但要服从接管人员的领导和指挥,此外,下达文件,布置任务,处理重大问题,事先都要征得接管代表的同意,并经接管代表和原国民党警察机构负责人双方签署方能生效。同时,督促国民党警察人员清点物资,呈报清册,做好移交准备。
在此期间内,我接管人员抓紧时机,全面了解旧警人员的政治、思想状况和工作态度,为处理旧警人员提供依据。6月2日,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安总局正式成立。总局本部开设在汉口复兴街2号。
在接管国民党警察机关之初,有一项很重要的工作,就是对原国民党警察人员的安置、处理以及教育改造的问题。这项工作关系重大,需要严格执行党的政策,采取审慎的方针,稳步进行。早在1948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留用旧人员任我负责干部的意见》曾指出:“旧警局负责人员多系欺压敲诈为群众所痛恨者,其内部很多分子与蒋特有关,或为蒋特所派。如果不加甄别,不分清上下好坏,一律留用,不仅易失人心,且警政权力将操在这些人手中,是十分危险的。”中原局社会部于1949年2月24日也指出:“运用旧警人员的基本原则,根据不同性质区别对待。主要运用的应是下层人员。如消防、卫生、交通及部分户籍警。旧警察负责人员本质很坏,对这种人员的运用,除控制利用外,一般的不能让他们继续担任原来的职务。”
原国民党汉口市警察局。(现已拆除)
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结合国民党汉口市警察机关的实际,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安总局决定先清理旧警人员骨干,后逐步清理队伍。具体的工作方针:第一,对于旧警人员,大多数暂予录用,争取改造教育并继续审查,以迅速建立革命新秩序,巩固社会治安,镇压反动特务破坏分子和一切妨害治安不法之徒的破坏活动。第二,对于特务分子和分局长、科长以上及其他重要人员,实施集训审查。第三,对于老、弱、残疾、拿钱不做事和其他难改造的分子,发给路费进行遣散或转业,归返原籍。
具体而言,根据人员的不同性质和既定的处理方针分别作如下处理:总局督导处(督察处)、刑事队、人事室、机要室、国民党警局区分部以及刑事科、秘书室等组织的人员,或为特务分子或是原警察局局长等人的忠实亲信,一般不能用。个别无大问题,而熟悉本市情况者,慎重留用,其他科室、分局、分所的特务分子,不论其职务高低,一律送训练队审查处理。各单位分局长、科长以上及某些主要科员、股长之类的人员,一律送训练队集中短训,审查和搜集材料及遣散。凡老弱残废疾病、拿钱不做事的、毫不了解业务而挂名的、局长临时安置的人员及其他一切难于改造的分子一概遣散返籍,不能离本市的,须向其住地公安分局报到,以便对其行动检查。截至1949年12月3日,全市共遣散旧警察人员807人。
遣送回籍通行证是当年遣散旧警人员工作的一份重要史料档案凭证。
该通行证内容要求十分明确。首先,注明了时间的限制,1949年6月20日填发,有效时间至8月26日止;其次,要按指定的路线、时间通行;第三,发给了遣送的路费。笔者珍藏的这张通行证的发放对象是原汉口市警察局第十二分局的一名警察人员。该人员于1949年5月16日汉口解放之时,曾暂留原岗继续工作,后来在对国民党汉口市警察机关接管工作完成后,该人员将原履行的工作移交完毕后,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安总局发给遣送回籍通行证,由汉口返回黄冈原籍。根据规定,对于被遣散人员也有纪律要求:回家后立即到当地政府报到登记,呈交遣散证;遵守人民政府一切法令规章,不得欺压群众;不得有任何妨碍治安之行为;不得携带武器及任何违禁品;不得借故逗留不走或招摇撞骗。违者一经查出,定送当地政府或驻军惩处。
遣散旧警人员工作为妥善处置原国民党汉口警察机关人员、顺利完成城市的接管任务,以及迅速开展人民公安保卫工作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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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