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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红色印记】晋察冀边区公安机关大力加强制度建设

2021年10月21日 16:52     来源: 中国警察网    作者: 辛闻   
中国警察网 · 辛闻  |  2021-10-21 16:52

   

  《公安局组织纲要》和《公安局警务公约》 

  1941年,中共中央下发《公安局组织纲要》,对公安局的组织原则、主要任务、机构设置、干部配备、职权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有力指导了各根据地党委政府规范公安工作。根据中央精神和《公安局组织纲要》规定,晋察冀边区于1941年4月10日公布了《公安局暂行条例》,对公安机关的性质、任务、体制、权限作了进一步规定。此后,又公布了《公安局警务公约》,对警务人员各方面行为提出规范:“警务人员,抗日当先,拥护政府,保障民权。巩固边区,维护政权,镇压敌探,肃清汉奸。缉匪捕盗,勇敢向前,保护人民,维护治安。友敌分清,是非明辨,奸不漏网,民不含冤。服从命令,忠于抗战,提高警惕,组织必严。奉公守法,不徇情面,严守秘密,意志要坚。斗争学习,不怕困难,团结进步,忠正清廉。严守纪律,革命模范,凡我同志,誓守约言。”1941年12月下旬,晋察冀边区公安总局为进一步贯彻《公安局暂行条例》,召开第五次县公安局联席会议,明确各级公安机关的编制和各级公安干部的职责,并制定《司法人员修养》,对公安人员提出六条具体要求:“1、要有分析判断能力,从政治上、原则上了解问题;2、要细心耐烦了解问题,不要粗枝大叶;3、大公无私,忠实坦白;4、要有实事求是精神;5、处理问题要慎重,不马马虎虎;6、在狡猾敌人面前要有办法,坚决果敢地对付敌人,要有克服困难的精神。”此外,还制定了《派出所的工作决定》《村治安员的工作决定》等规范。上述制度规范的出台,极大推动了晋察冀边区公安机关的队伍建设,为保卫边区政府和开展锄奸工作提供了坚强保障。 

  (文图由中国警察博物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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